2009年4月9日,被申请人陈*向中卫市农村信用合
作联申请房产抵押贷款5万元,同时与我社签订了“抵(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本合同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对贷款方在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4月8日期间所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利率为合同利率,按季计付利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借款人陈力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日期为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4月8日,利率11.8275‰。现借款人已外出打工,贷款已逾期本金50000元,利息4549元,我社多次上门催款,但借款人陈力出门未归,被申请人陈*的妻子
综上:因借款人陈*现无法联系,贷款5万元应由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