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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网站看到这样一段话,江必新(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不受理的问题,第25条规定“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什么性质的诉讼?这里可能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就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到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一种理解就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况下提起的诉讼,被告就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这就是一种行政诉讼。在这个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一种行政职权。这个性质需要进一步弄清楚,否则容易会发生争议。 不太理解最后一句 我觉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公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表明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而不是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各位老师这里到底应该如何解释? 麻烦大家解释下,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28 22: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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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