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假设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五手背书人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但因A公司在背书时,写错被背书人B公司的名称,汇票被出票银行退回;其后,A公司撕开原粘单,替换粘贴了新的粘单并正确书写了被背书人的名称,出票银行在第二次收到该汇票时识别出汇票的粘单被撕开替换的情况再次将汇票退回托收人B公司;B公司将汇票退回A公司,A公司用现金支付了所欠B公司的款项,A公司再次撕开粘单,不再背书转让,由自己作为托收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行为属于变造粘单还是涂销粘单?出票银行是否应该解付汇票?依据是?为保护银行的利益,A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如果拒绝付款,依据是?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