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2009年在合肥做了个三层厂房的小工程,2010年元月甲方在未办交接前已开始使用该厂房,根据合同(第33条第3款)规定甲方在交接前使用,如有质量问题甲方自理。经决算总造价223万元,已陆续支付208万,其中40万曾逾期付款8个月,给乙方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现有尾款15万质保金,根据合同上规定按一年质保期约定为2011年3月26日付款,并注明:如逾期付款,则按每日10%加收违约金。现已到期,但甲方置之不理,借故推诿。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才能顺利拿到这笔工程尾款?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3-29 17: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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