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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乎国家计划生育内的第二胎,公司不给我休带薪产假合法吗?

婚姻家庭
2011-03-28 17:17:4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 不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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