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律师们!我再详细叙述一下我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请帮我算一下可以或赔多少金额?
我买一套商业用房,价款50万。合同是天津市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交房日期是2009年8月31日,实际交房时间是200年12月31日。我在2009年7月叫付房款25万元,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贷款的25万元到开发商帐户的日期是2009年10月31日,但由于银行延误,贷款到账日期是2009年11月15日。
合同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的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