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在2008年5月买的房子,是二手房。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房子内所有的东西都有记录,包括电表、水表、燃气表,剩余数量,因为燃气有余额,当时就没有补办燃气卡,在2010年10月才去办理的。在今年的3月14号左右,燃气公司说我家的燃气表是坏的,经过查询所有数据,这所房子的燃气购买总数量是320方左右,但是从2004年至今,燃气表实际走了1268方左右,多使用了900多方的燃气,经过详查,大部分是在2008年以前使用的,现在燃气公司要求我支付所有多使用的燃气,之后自己去找原房主追讨,请问这样子的事情,有没有什么依据了??我国对这样子的事情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同样的房子原房主的电话如果也是欠费等问题,是否也要我来承担了??

债权债务
2011-03-27 12:16: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