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26岁,男:25岁
地点:杭州,户籍:杭州
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一男生,于2009年春节结婚。
男方给女方聘礼10万,女方嫁妆大约2万左右。
结婚后,公公婆婆、男女双方、以及小孩,共分得安置房4套。
男方属于杭州征地农民家庭,结婚生子可以多得安置房面积,因此感情基础不牢固。
就在大婚前,女方提出退婚(已经办了订婚酒),后来经过家人劝阻完成婚事。
期间感情好的时候挺好,偶有吵架,因婆家临时过渡房 租期满要搬家,且自己的安置房已经分下来,女方要求和公公婆婆分居,公公婆婆不愿意,导致吵架。2010年7月得子。过了月子,女方同丈夫、小孩一起回娘家住。公公婆婆出言不逊骂人非常难听。男的不太成熟,也不会做工作,事情就这样僵持着。后公婆妥协口头答应只要住一起,房租全部让儿子、儿媳收取。事情告一段落。
前段时间,女方因为带小孩晚上喂奶、照顾小孩太累了,为了晚上不吵到丈夫,男方在丈母娘家单独住一个房间,后来女方发现男的有两部手机,一部手机经常偷偷和外面一些女的联系,包括网友。网聊里面都是“老公、老婆”相称。
男方无工作,去年开始一直和老婆孩子住女方娘家,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请问这种情况,离婚该怎么办?小孩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等该怎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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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所述你们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能过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小孩子归有利于其成长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如需要可直接打我电话话,到时经过详谈之后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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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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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键看男女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离婚及子女抚养协商不成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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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起诉离婚,小孩抚养权原则上给女方,男方按月付抚养费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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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赔偿,孩子抚养权会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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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做出更好的回复。欢迎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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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证据,确无维系可能协议离婚不成可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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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