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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屋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按年提前一个月提前交房租,”同时合同规定:“承租人拖欠房屋达10天房主可终止合同”,我与他签合同时间为2010年2月15日(既起租时间),按照合同约定他应该在2011年1月15日交下一年房租,但租赁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既2011年1月15日)没有交房租,后在实际租房的前四天(既2011年2月11日)日才交房租。他算违约吗?

其它综合
2011-03-27 12:45: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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