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0年2月22进入厦门**公司,后公司迁入漳州改为漳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随之更改为漳州合同,年资还是以进入厦门**算起。于2010年6月10日被公司非法辞退(此时公司处于赢利状态且本人无违规违纪行为)。辞退书上写支付赔偿金为以12年标准的80%计算,实际我在此公司服务20年零4个月,我未在辞退书上签字。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以20年标准)双倍赔偿?我已上诉至中院未果,如中院不支持双倍赔偿,是否可以上诉至高院?另胜诉的把握有多大?请专家给予指导。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