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号我进入xxKTV工作,公司于11年3月23号将我辞退,理由是我犯错,侵犯了公司利益,具体是这样,我拿着客人的会员卡去店里消费,费用包含有包厢费和餐饮费,因为由于有活动,所以包厢费不用付,只付了餐饮费70元,事发后公司就以侵犯公司利益为由马上将我辞退,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侵犯了我某些权益?补充,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公司是否有权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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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做法合理与否关键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也就是说,公司的做法是否有依据;其次,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就此作出规定,那么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最后的问题就非常明了了,公司是无权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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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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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支持,同时处理程序符合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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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仔细查看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你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规定,如果没有,则公司无权擅自解约,否则要赔偿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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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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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