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去年我在梧州市**小区的一套房子以30万的价格卖出。因对方无力一次性付款,所以分几期还尝。最后一次15万完需要他们到银行贷款后交付,合同中要求最后交款日期是2010年3月1日。过后的按每天5%总房价的滞纳金收取。现在由于土地证在办理时间上的问题,对方到2010年3月19号才成功申请贷款。请问这18天的滞纳金我是否可以正常收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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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对方原因导致,应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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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对方原因导致付款延迟,可以收取违约金。
但每天5%,共18天,为90%,违约金过高,法院不会支持。
双方协商一个合理的数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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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该违约金过高,法院不会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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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按照你们合同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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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