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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7日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未逃逸肇事车辆1检测时间为1月13日,1月15日交警制定检测报告;逃逸肇事车辆2检测时间为1月11日,1月21日交警才制定检测报告。而时至1月26日,交警仍未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多次催问交警未果。请问:交警这样处理是否合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时间是否过长?而对于逃逸肇事车辆2从检测日期到出检测报告日期(共15天)与未逃逸肇事车辆从检测日期到出检测报告日期(共3天),其时间差距太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为家属接下来我该怎么办?我现在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

交通事故
2011-03-25 20:35:1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有需要可与本律师联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 交通事故死亡一般都是都有由支队上报到中队或大队来处理,或最终给认定结论,因为有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犯罪。如果方便可以来电,我帮你和交警沟通,了解真实情况。以解除你的烦恼。
  • 建议你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合理?责任主体是谁?要求赔偿的范围等。
  • 你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具体为何会出现以上结果的,需要看具体案情才能确定。你们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责任分担,并根据具体伤情及损失计算赔偿,涉及项目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害赔偿。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
    如果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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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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