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于01年10月31日-01年12月12日在红会医院留医.共用医疗费40367.8元期间已交35000元尚欠5367.8元.患者在02年10月去世.后来院方催款其妻子签欠款凭据 ,在第一次签欠款凭据第二天补交了1000元.04年12月30日院方在凭据上写了患者已交36000元可是依然欠款5367.8元,要求于2005年12月30日前缴清,若到期不缴清则每月加收欠款额1%的滞纳金.婆婆没看清楚就签了,院方既然承认了已补交1000元但不减欠款所以后来就没还款.08年12月24日院方要求在第二张凭据空白处写\\\"以上欠款属实,现计划每月交100元,2009年1月开始交款.\\\" 现院方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我们缴清欠医疗费5367.8元+滞纳金4500元.法院调解未果,原因是院方没有提供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清单,院方解释欠款40367.8元已交36000元尚欠5367.8元时是手误写错.也提供了补交1000元的发票复印本.还有院方内部登记的交款记录和住院期间医疗日志.我方向法院明确表示我们不能接受院方收取滞纳金,因为首先是院方数目不清导致滞纳的我们不应承受滞纳责任.请问我们现在要怎么做呢?
-
你好,院方的做法不合理,你可与对方协商解决
-
听由法院判决吧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