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保安员,在2006年9月20下午6点左右我同事因与一民工发生争吵<当时是在一在建的小区上班>突然该民工拿出随身所带的铁锤打向我的同事,见此情况我向前想抢掉该民工手中的铁锤,可哪知他却将铁锤打向了我,之后不醒人事,被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粉碎性骨折,可哪知道等我醒来时派出所给出的结果是该民工已经逃跑了,<可据我同事所知该民工还在派出所做过口供的>由于个种原因事情就不了了之了,之后我也做了法医鉴定以及司法和伤残鉴定,分别为重伤和七级伤残.也得到了工伤赔偿.
可在2010年4月6日检察院通知我,该民工已被逮捕了,告知我有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结果我将资料递交到法院的时候,法院却告知我已经得到了工伤赔偿就不可以再附带民事赔偿了,给我的理由是最近有新文件规定的.<至于什么文件也没给我看过>.
尊敬的律师;我是否就如法院所说的已经得到了工伤赔偿就不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了?可为什么检察院却通知我有权利附带民事诉讼了?望您给我解答,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