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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经批准,取得了一块10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因城市规划,该地别纳入规划道路内,不能再继续使用,请我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26 21:34:2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这样的话
    对方要承担补偿的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向政府主张相应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