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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2009年11月12日19:30左右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与正在路上拉着铺路用的水泥石子施工的李四(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无任何保险,受雇于王五)在十字路口相撞。当时张三行驶路线由东向西,李四由南向北在十字路口倒车 。铺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施工标志和派人看守指挥行人交通。王五没有施工资质承包的当地县移民管理局的修路工程。事故发生后,张三被人送往医院救治。交警勘察现场走访当地群众得出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事发后第二天李四主动把三轮车送到交警队处理,摩托车于三轮车相撞的痕迹和残留物清晰可见,交警为划分责任委托鉴定所作痕迹签定。事后交警否认当时安排做了痕迹鉴定。从交警调查笔录里看出:在当时发生过交通事故,李四受雇于王五施工,王五无资质承包的移民管理局的浦路施工工程,张三还对李四进行 了电话录音,李四对发生交通事故明确承认,只是已无力赔偿为由推脱。张三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请李四赔偿,并申请追加王五及移民管理局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以张三无有证据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拒绝追加,此时张三为维权如何办理?请赐教。

交通事故
2011-03-25 01:53: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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