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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受理了我村村民刘某和本人之间的土地争议一案,乡政府在送达《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到我家的时候(我不在家),村长发现《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有错误需要纠正,乡政府送达人员马上回乡政府修改,修改后再次要送达的过程中,有亲自送达《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给另一当事人本村村民刘某,而我的《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却没有再次来我家送达,由村长代签送达回执要求村长把《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转交给我,当天村长转交给我的时候,我拒绝接受,并对村长说:“我要求乡政府送达人员按程序亲自送给我本人签收,不然我不接受。”后来,乡政府送达人员并不理会我的请求,请问:村长这样帮我代签送达回执〈把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转交给我合法吗?我拒绝村长转交给我会造成我后续不能〈行政复议〉吗?(我如此拖延下去会造成法律时效失效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乡政府这样做合法吗?

其它综合
2011-03-25 0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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