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我与同事X某为朋友Y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S省Q市H县支行担保小额贷款100000元,Y某借贷用于超市经营,借期12个月(自2009年3月??2010年3月),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5.66%,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前3个月每月偿还贷款当月利息,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现Y某迟延还款3月,借款本金27117.29元及利息455.93元,同时支付逾期罚息828.98元,没有还上。现H县邮政储蓄银行把我与X某担保人告上法庭,而债务人Y某却没告。我很不能接受。现据了解,Y某借贷100000元并非用于超市经营,用于养殖和其他事情,但是又没签定变更合同,我不知搜集什么材料在开庭时应诉。2010年4月13日庭前调解,债务人在规定时间2010年4月20日前还清,否则,4月21日开庭判决。我不知债务人改变贷款用途担保人是否还承担连带责任?假如不能脱离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冻结我与X某工资是否会考虑生活费用?请予帮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