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邓**土地使用证《 集建( )字第18139号》(1995.1.11签发)于1996年9月6日作为严**向邓**借款抵押物抵押在邓**处至今(邓**能出示《 集建( )字第18139号》使用证、借款凭证、邓**亲笔签名同意抵押凭证等原件,借款人严秀桓,借款的介绍人、见证人:原怀集县城市信用社的信贷员庞**均能作证明),2008年邓**以搬屋遗失《 集建( )字第18139号》土地使用证为理由补领新的土地使用证《怀集用(2008)00604号》,现在《 集建( )字第18139号》地块变成了一地二证。
注:该土地为集体土地
邓**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