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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6月左右在乐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签合约时附带一个条件,允许旧业主400天内把户口迁移,还扣押了5000元作为押金,现在时间已经过去,我要求对方迁走,并对我作出相应的赔偿,但对方说,如果她那5000元押金收不回他就不迁。我想问一下:我有没有权利扣除她的押金!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23 10:19: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