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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被告人邓某,女,四十二岁,1989年结婚。2004年3月左右,邓某在没有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借了人民币两万元给她的同事,由于一直未收回这笔钱,丈夫发现后就经常威胁她并进行打骂,进而逼其离婚。 2005年1月29日凌晨一时许,被害人邓某的丈夫回到家中,因借款和离婚问题与被告人邓某再次发生争吵。当天上午八时许,邓某为结束夫妻长期争执的局面,遂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事先准备的浓硫酸泼到被害人头部,继而用菜 *** 砍被害人的头部、面部和手部。 邓某的丈夫醒来后夺下菜 *** ,跑进大厅欲打电话,邓某冲上去扯断电话线,持剪 *** 继续捅刺,一直把丈夫从房子里追砍到房外的五楼。被害人邓某在医生赶到时证实已死亡。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人邓某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起因于家庭纠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邓某酌情从轻处罚。 请问 《鉴于本案起因于家庭纠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邓某酌情从轻处罚》法官是根据刑法哪一条判的呢?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3-24 16:23: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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