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8月入职,2009年1月至3月休产假,在2010年2月6日公司因拆迁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释模糊的情况下要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其中提及的经济补偿是按我前十二个月实收工资的平?数一年补一个月给我,我产假1月至3月应收工资是1204元,实收533元,4月和5月应收1259元,实收954.9元和1091元,7月开始应收是1496元,实收是1313.9元左右,用实收平?后是1045元,补偿4个月共是4181元,但后来我觉得补偿不合理,和公司再协商是否以应收工资计算,和因他是突然解除劳动关系应多补1个月待通知金给我,最不果,现在我还没收到一分钱包括我1、2月份的工资,公司又已经不让我进入,又没有再和我谈协,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又签了那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