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出了一交通事故,在上下班的途中`现在判定责任为50%,我想请问下`这次事故中我朋友应该申请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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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朋友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构成残疾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造成死亡并可以要求赔偿等。如果对方是机动车,应当先由对方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剩余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50-60%比例的赔偿。你朋友同时属于工伤,可以同时要求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与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重复获得。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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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伤害程度可以要求工伤、交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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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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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补偿。同时,可另主张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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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项目很多
7-8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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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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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最好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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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