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从村民委员会那儿以替某组8户全家外出搬迁户上公粮农税的方式承包了这8户全家外出搬迁户的全部山林与土地,然后对土地山林进行经营管理,上交两年农税后国家免了,后来也没向村集体交纳任何费用。村集体也没提出合同变更,2008年外出,2010年就被政府以实施某项目将山林和土地上的种植物毁灭后改为空地,现又被住在本组的其他农户以村集体的名誉承包给了另外的开发商。请问律师:我是否有权获得地上附作物的补偿和继续管理使用山林土地的权利?如果合同依据又丢了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