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案情介绍:张三无证养犬。一日,犬溜出门,遇一正地滑板的九岁孩童李四。李四逐之,致犬咬伤一行人王五。王五遂在卫生所注射狂犬病疫苗。25天后,王五疑似不良药物反应,入吴县医院治疗55天,花去医药费等45000元,以“植物人”出院。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张三,男,二十七岁,天吴公司经理。李四,父母双亡,由其祖母郝心扶养。王五,十七岁,其父王天,四十二岁;其母尚可,四十岁。其母被村列为低保对象。王五在安保公司上班,月薪3000元。卫生所卫生员马六,男,50岁,从医30年,却未参加最近的防疫员资格培训。黄梅,女,吴县医院代理院长。狂犬病疫苗为东风药厂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为向阳,经理为明维泗)生产。未注射完的狂犬病疫苗未提交检验,但该批号经检验合格出厂。狂犬病疫苗是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由吴县卫生防疫站(站长为赵磊)经销。医药费由张三垫付30000元。
我是本案中的被告2滑板小孩李四,现需要提交一份民事答辩状,应不知道怎么写,请各位律师帮忙写份答辩状,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22 16:51: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