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02年向信用社借款36.3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被信用社告上法院,一审判决我公司在2004年7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合计38.8万元。从判决下达到今年2010年3月,因我公司无力偿还,同时对方没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这笔债务一直拖着。今年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封存我公司一账户(有资金15万左右),同时拟对我公司部分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累计金额达60余万。想请问,1、对一审判决金额38.8万元加收04年到现在的延迟利息是否合理?2、我公司借款时,并未向信用社抵押房产,现在法院强行拍卖房产,是否可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