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09年8月聘用了临时工,未办理手续,2010年补签了协议,时间为1.1-5.30,但合同中明确规定7元/小时(高于同等普通工工资,且协议上注明此小时工资为包含保险),后来在4.1在公司公告,临时用工于5.31终止,因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都大于了6个月,公司同意每个人补偿1.5月经济补偿金。现在他们提出:法律中不允许工资中包括收入,要求补保险.
请问:1.他们的要求合法吗?
2.如果给他们补了保险,那企业是否可以不另外支付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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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
2、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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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支付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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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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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