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在2009年7月份之前在一家电子厂上班,当时外包需要交押金,老板娘称当时是我用电脑打的押金单10000万元,外包那边做亏了,私自把押金单改成了10万元,现在打为这个事打官司,老板娘要求我作证当时是10000元,可我09年7月份就离开那边了,都不记得以前的事,而且当时办公室是两个人,我也不确定那是不是我打的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作证吗?如果我不作证会不会负责任?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19 10:43: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