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您好!我代我的同事咨询一个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我同事说:“我与前夫婚后生育一女儿,已25岁,尚未成家,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上不合的多种原因,已不能维持夫妻关系,遂于2009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上是这样的:因前夫坚持要房子,我无奈只得将夫妻共同所有的70平方米的房屋分割给他;家庭二十多万元存款归我女方(此存款实际上都是我女方自己的收入存款,我前夫平时根本没有把工资拿到家里,他自己挣自己用完);协议离婚后,该房子可暂给我和女儿居住,到女儿出嫁时将房子腾出给我前夫。现我前夫说要将房子卖掉了,这样我母女俩无处居住,再则,目前房价上涨幅度很大,当时的房子侵害给前夫,现在我感到极不合理。”请问律师先生,象这种情况,现在是否可以重新侵害财产?谢谢给予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