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12.10将自己一套住房卖出,并与买方及中介签了合同。首付给了我26万元,当时中介口头承诺我其余房款(公积金贷款50万元)最多1个月就能拿到手,所以合同上只是写了:人民币五十万元整买方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由银行直接下到甲方(本人)账户;合同上写的是要我于2010.2.10腾房,逾期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后不久就是国家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我在2010.3.23才拿到买方的公积金贷款,拿到这笔钱后我才交房的。房款有一项尾款是2万元,是我迁出户口后就给我的钱,但是我迁出户口后买方以我延迟交房为由,说我违约,应该从尾款2万元中扣掉1万2的违约金。
请问我是否违约了呢?
另外请教下我的房子阳台处自建了一间房屋,应算是违建,房子卖出后该违建出了问题的话我应该负责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