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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为受害者出了在医院的所有费用,后来经两家的父亲商议写了一份有证人证言协议书,内容是《关于误工,陪侍,营养等一切费用》都不用肇事者承担,只要给受害人看好了就行。等到受害人出院后看到协议书就立即否认了他父亲的签的这一份协议,《受害人已满18岁》,最后受害人把肇事者告上了法庭,在这期间受害人拿着医药费单据去医院《农村合作医疗》处报销了医药费,大约有三千元左右。请问受害人的这种行为违法吗?违法的后果是什么?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急!急!急!!!

交通事故
2011-03-20 16: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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