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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进厂,至今已工作八年,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8-2010,第二次签订的合同是2011-2013,第二次签合同时答应我上白班,可是等我签完合同后让我上夜班,我没答应,没过几天有要给我调岗,我还是没答应,公司就强行安排我上夜班,还有两级领导的签字,我还是没答应,继续上白班,公司口头通知我如果再继续上白班就不给我记考勤,我还是没答应,2011年3月11日给我送来离职通知书让我签字,我没签字。最后公司以我不服从领导按排,自2011年3月七7至3月11日未经同意擅自未到岗上班,依据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按缺勤时间正常工资标准的标准的三倍进行扣款。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合同,且无需给与补偿的规定,对我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视为自动离职,解除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是我从来没缺勤,我有证据,请问公司这样做违法吗?我应得到怎样的补偿?

其它综合
2011-03-18 1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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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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