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张家口文化馆的,现48岁,2007年我与前妻离婚后,认识了一个石家庄的女子,她自己买了50平米的按揭房。经过相互了解决定一起共同生活,我于2007年6月22日给其汇去46000元。后与其一起生活,这些钱用于装修,交房税买家电,家具等,期间我也在石家庄打工,与其一起还房贷1万余元,期间我们并未办理结婚手续
2009年初我单位要求我回单位上班,我提出让她和我回张家口生活,拖了一年,她不愿意来,并将房子以每月1000元出租后又提出分手,请问我可以向法院提出要她返还一定的经济补偿吗?返还多少

刑事案件
2011-03-18 11:22:07
* 遭遇法律难题?点击 快速获取解决方案
咨询
律师解答共有1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同居财产分割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案件问题
同居财产分割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