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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打架,进了派出所。而当天不知道对方是否是轻伤的情况下,对方当时也同意不再追究,然后在派出所已签订了调解书。书中内容是:经调解,双方同意各自承担医疗费用。
事隔三天,对方再次要求我们赔偿医疗费用。我们再次进入派出所。得知,法医初步鉴定对方为轻伤。对方要求我们再次调解,因为是对方说鼻子是粉碎性骨折,所以要我们赔偿8万。我们不同意。调解失败,我们直接出来了。
请问当时的派出所签的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如果对方要求我们赔偿,是否可以拒赔?
现在能否去派出所复印当时的调解书?在法院是否有用?如果活真的打官司,我们胜率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