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5月到广西南宁鼎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但公司到2008年3月4日才和本人签约2年合同至2010年3月4日
2月28日公司在没有合同期满就告诉本人公司不支付2010年2月的工资,而且之前公司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给本人签收或公告。
到3月2本人就跟公司高层领导提出到合同期满后本人不想继续做了
原因是:原来签约的合同有底薪,现在公司提出无底薪制。
像本人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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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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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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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支付你2010年2月的工资,你就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并可以依据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具体可以电话预约后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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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