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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孩子的母亲,孩子至出生到现在一直是我一个人带大的。如今孩子的奶奶和我抢孩子。导致我和丈夫离婚了。2011年3月1日前一直在喂母乳。从3月5号后我与孩子分开就没有喂了。孩子的奶奶强制把我和孩子分开。3月15号我们离婚了。现在我想要回儿的抚养权。怎么办? 我的孩子1岁4个月了。我是成都郫县的。前夫是重庆的。孩子的户口是重庆的。我们才离婚2天。他一直都不给孩子我。我现在就想要回孩.我现在可以上诉吗?我还算在哺乳起吗?

婚姻家庭
2011-03-18 00:02:3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就应当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安排。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应当由女方进行抚养。
  • 诉讼离婚一般孩子应该判给母亲啊,是不是因为篇幅限制有隐情啊,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 你可以通过诉讼争回抚养权,孩子判给你的几率是很大的,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联系。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建议你尽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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