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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底按揭购买一套住房(首套),并同时与中国工商银行铜梁支行签定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了“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银行审批后,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还款,但实际执行利率为6.4,并未按合同条款约定85折优惠。开发商在本月12日通知领取了《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发现银行已执行的还款利率与所签定的合同条款不符。与银行信贷部进行沟通联系,银行称应该按此利率执行还款,是工作人员失误没来得及把“下浮15%”划掉。请问,银行已与客户就贷款优惠利率执行标准签订了书面合同,银行还有权利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吗?该怎样判定合同是否为生效?

证券投资
2011-04-13 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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