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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是煤矿工人,在井下工作。2010年10月13日,当天的工作任务是:拉移设备列车,安装单轨吊,在工作过程中,有一个单轨吊靠帮了,需要用吊环和钩子加固,这事,他们班长说:如果不好加固,就别加固了,我丈夫说:不差这一分钟了,一会儿就好。实习生把钩子和吊环正递过来的时候,有一个叫敖周顺的工人不容分说,把实习生手中的东西抢过去扔在地上,冲我丈夫就骂:不让你安没听着啊?因此两人争吵了几句,副队长把他们分开,班长就叫我丈夫去看电缆了,正在他看电缆的时候,敖周顺趁我丈夫不备,手拿吊环向他头部打去,当时多亏有安全帽戴在头上,导致我丈夫头部外伤,头外伤反应,左眼钝挫伤,嘴唇被他的拳头打破,视力下降。共花医药费8848.47元。我想要求敖周顺给予人身损害赔偿15000元,请问合乎法理吗?期盼您的佳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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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6 22:40: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