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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问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从03-08年,原合同规定如任何一方想中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期满后双方因续约的服务费用未能达成一致而未续签,但是乙方仍继续服务,甲方按期支付费用。今年3月,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当日起终止服务合作关系。请问原合同中提前一个月告知的条款是否仍有效力?甲方是否要为没有提前告知的行为赔偿?

合同纠纷
2011-03-17 10:22:2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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