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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乌鲁木齐**市场商户,市场于2010年3月28日开张,当时和我们签定的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2010-3-18至2011-3-17日止。承诺交半年房租,优惠一年(2011-3-18至2011-3-17日止)免费使用,2011年9月17日之前再支付下年度租金。可是在市场开业一年内,因市场方面原因,末经我同意,擅自将我的商铺进行调整,考虑到经营方面的诸多问题,经多次协商后我同意搬迁商铺。在原有的优惠上补交了一部分房租,并且和市场签定了新合同。合同签定完毕后市场称合同要领导签章,等了很久一直不把合同返给我,在我索要合同过程中,市场单方面毁约,说优惠给我取消,让我重新交纳房租,我不同意。市场经理在争执中将新合同撕毁,我现在手中有原来的老合同,和交纳费用的收据,还有一些其他证据,请问再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就此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无偿返还交纳的租金和押金?

合同纠纷
2011-03-16 13: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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