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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1月末进香积寺路291号香积网吧开始上班的。2010年02月17日提出要离职的。经理要求招到人员再走,目前我已配合经理招到人,于2010年02月06日开始离职。之前进公司上班首先先押金伍佰元整和个人身份证件(请问押身份证这件事情公司是否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没有签劳动合同),随后两个月个押300元每月。身份证已于2010年03月03日给我。现在经理一定要拖欠工资和押金到本月15日。我早就有事情要回家了,拖了这么久还是要拖着。不知道何时才是尽头。本人在此网吧上班是做收银员的。元旦和春节一直在上班,平时没有节假日,每天上班是12小时。没有加班费。
我现在要求: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法定节假日,超时上班补偿能和之前第一条叠加要求赔偿吗?

其它综合
2011-03-16 14:22: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