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签定了租房合同.合同上规定押三付一的同时还要求在11月11日交12月11日至次年3月11日的房租,在2月11日交3月11日至6月11日的房租.如果逾期未交,将收每日5%的滞纳金,逾期三天,中介公司有权处理该房子,并可随意处理租户置于房内的物品.如有一方违约,则应交两个月租金做为赔偿金.
该合同应于今年6月11日到期,我方在2月11日电话通知中介公司要退租,所以3月11日至6月11日的房租不用再交.
可中介公司只回答到时候再说,结果在我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于2月底将房子租给别人,并扣留了我在房子里的东西.
中介公司要求我们赔偿两个月的租金的同时还要交滞纳金,到今天滞纳金已经高达一个月的房租了.
该合同的规定合法吗?中介的做法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我们该如何起诉?法庭大概多久会立案,结案?
期待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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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内容存在违法内容,而导致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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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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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