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与2007年6月购买了大病和医疗保险。每年按期缴费,2011年1月被医院查出患病乙肝而住院,而后到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提取医院各种资料后,以医院病历既往史栏写有“患次病5年”,签合同前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而无其他检查报告证明我5年前患次病的情况下拒绝理赔,并增加保险费数百元。请问下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得当,签合同前没有做任何体检。2009年10月实行的新保险法规定签合同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不知道适用此案不?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增加保费?望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