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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男方向法院提供涂改付款人姓名的购房发票及收据;且提供的“集资建房协议书”与女方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所打印的协议书在协议人、住房面积、购房金额等多方面不一致,但同样有承建商的印章及签名。以意图证明此房产属他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财产。男方是否构成“伪造国家公文”
另,男方私下将女方母亲的家庭帐页偷偷复印并进行了各项内容及金额的篡改、拼接、模仿字迹等,导致女方母亲尚欠女儿女婿七万余元的假债权。
以上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应对?可否另案起诉男方“伪造国家公文罪”?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15 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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