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是09年9月7号和公司签的3年合同,本月23号公司下午16:45分公司突然和我终止劳动关系,
原因是(1)我没有配合好公司的加班,(公司加班是每晚要加4小时)的,(2)不能完成公司的产量要求.当初我进公司的时候公司根本没有多劳多得的规定,就是现在业务量大了,而且现在的产品他们一味的加高数量要我去完成,所以有不能完成产量的一说.
他们也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属于立即终止的行为,而我也算是无过错的被终止合同吧?,他们当时就给我一分材料要我签字,因为快下班了,我也看不仔细其中的意思,我要求带回家看看,他们也不给,我在要求用手机拍下文字回家看,也没给,所以我感觉有问题了,当时我就没签字,当时就关注了下赔偿的事情,上面就写的是赔偿一个月的(1900元)和我四月份自己上班的工资合起来是340.
多.
目前我查询过有关赔偿的问题,我感觉他们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我,我要求公司在额外的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代通知金,不知道我这个要求法律支持我不?也就是1900+1900+我本月的工资.
感谢律师的帮助!
谢谢!
2010.4.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