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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去年10月和一骑自行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留医院观察3天,医院开了法医证明为:轻微脑震荡和外伤性软组织伤,医药费及诊断费4000元,后医院出具诊断建议书休息一个月,应此,我们又赔偿对方误工费一个月2800元,对方出具太原市第57中学误工证明及工资证明。我方车辆上了不计免陪保险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医药及诊疗费只该报了3100元,其中保险公司认为有些药不需要用,所以不予理赔,误工费不予理赔。问题:一、保险公司未查看医院记录和诊断书,就冒然认定药该不该使用。二、据我了解其他保险公司对于误工费有赔偿,而该保险公司说该公司规定不赔偿,我该怎么办?三、发生事故以后,我才知道我们的保险是上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朔州分公司的保险,我们以为该保险是太原的,这样情况保险公司有没有违规。请贵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保险纠纷
2011-03-16 10:05: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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