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是“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两人合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本人占股20%,由于经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资金运作不过来,需要继续追加投资,本人没有资金继续追加投资,所以被大股东以及他的家族成员迫使强制性要求退股。由于合作经营上的分歧,本人接受了截止至08年5月份前的营业所得利润(约占总利润的20%),并签约了与公司一切经营上无关的离开。几天后大股东又打电话来要求办理股权转让,态度强硬(大股东的老婆),随后无奈的我被迫前去签约了不实际的“以1元转让20%的股份”(在深圳公正处签约),目前在工商局网查到本人是该公司的监事。请问为什么会这样?事情已经过了快3年了。。我还能要求赔偿我的损失吗?请律师帮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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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是被迫的,该协议有效。
追问:我没有什么证据了,公司全是他的家族,由他和他老婆掌控,不过有一个工程师清楚我是被迫转让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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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显失公平。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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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