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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律师能帮我,因为家庭矛盾,我与老公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其它都达成共识,平分财产等,可是我想要女儿,他也想要,我怎么办?我们都有正当职业,收入稳定,我有经济能力独立抚养女儿,不过,老公经济条件好我些,这种情况,如果我要争取女儿,行吗?法院会如何判决?

婚姻家庭
2011-03-14 22:35: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孩子两周以内原则上判归女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 以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综合双方的情况确定。
    收集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依法争取。
  • 如果女儿已经满十周岁的话,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女方争取到女儿抚养权是比较有利的。
  • 看你的孩子多大,如果在两周岁以内那么应该由你抚养,如果超过两周岁,实践中一般以有利于子女生活的一方抚养,比如孩子一直由你抚养,那么你取得抚养权的几率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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