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购房(148平米)时已将契税连同房款全部缴纳了,甚至开发商还收取了房产证办理费(都有收据)。可是后来开发商委托一代理公司办理产权证时,我被告知必须补缴2万多元的契税,理由是国家又有了新的规定。可我查阅的有关规定对“契税”的定义 , 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利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既然如此,就该履行当时的合约规定,岂有追加(二次)税收之理?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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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开发商延误办证造成损失,由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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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到房产部门去咨询,应该交多少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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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